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1民初19165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石门镇东泉子埠村11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80********。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市北德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鑫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26470015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建恒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路189号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QXL1K3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鑫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青岛建恒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恒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鑫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8000元;2.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份春节前,原告经被告建恒公司介绍安排在被告鑫隆公司承建的衡山学府建设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春节年终结算时两被告没有结清支付原告的劳务费,原告有工资结算单、协议书、录音等相关证据为凭。经与两被告多次协商讨要至今未果。
被告鑫隆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建恒公司辩称,建恒公司与原告约定包干的形式承包海尔衡山学府10号楼电工安装劳务工程。原告当时由于人员不足,只干了14层的安装共计56户,根据双方约定***处理每户800元,穿线安装调试完成每户700元。另外9层共计36户的疏通处理时另外人员施工,经原告同意继续接下这9层36户后面的穿线安装。考虑实际穿线安装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施工稍微复杂,针对实际情况,建恒公司与原告商定在原穿线安装每户700元的基础上每户再增加500元,也就是结算时的36户×1200/户=43200元。施工完成后,双方于2022年1月29日进行对账核算并***公司的法人代表起草了结算单,原告***审查后无误也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上,在双方签字的下面(注:穿线讲都是1200元1户,共计还差56户50元=28000元没付)的这行字,原结算单并没有,被告有照片为证。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录音证据与事实不符,通话中提到的1200元即是结算单上穿线安装9层×4=36户×1200元/户的1200元,并非原告***在结算单上伪造添加的1200元。本项目共计5个楼座,原告***只负责施工了10号楼一个楼座,***负责施工了3、7、6号楼3个楼座都是价格700元/户,更不可能单独开1200元这么高的天价。综上所述,原告***起诉事实不清,与法无据,应当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1.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期间,原告受被告建恒公司雇佣为海尔衡山学府10号楼进行水电安装工作。
2.2022年1月29日,建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鑫隆工地电工结算单,内容如下:
***:14层+1户=800/户=45200元
穿线安装:14层×4=56户×700元/户=39200元
9层×4=36户×1200元/户=43200元
零工:428个×320=136960元
总合计:264560元
面板:11340
借支:105500
余额:147720元
注:具体年后待定
***、***分别在该结算单上签字。
3.后,原告持有该结算单,自行在结算单下方书写:“注:穿线讲都是1200元1户,共计还差56户50元=28000元没付”。
4.2022年1月30日,被告建恒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原告转账147700元。
5.原告陈述,其主张的劳务费28000元系结算单中14层56户穿线安装的劳务费差额,每户劳务费应为1200元,但被告只按700元计算,每户差500元,劳务费共差28000元。
6.被告陈述,原告受被告雇佣安装衡山学府10号楼的水电,一共是96户,当时约定的疏通是800元/户(包括施工和处理问题),穿线安装是700元/户,当时甲方要求2021年9月30日交房,后原告赶不上工期,被告从别的楼栋调了一部分工人帮忙赶工期,干了36户的前期疏通工作,原告说疏通工作不是自己干的,可能存在一些问题,还要进行维修,到时候原告一并把这些问题都处理好,所以双方约定的剩下的36户穿线安装按照1200元/户计算。
7.原告陈述,14层56户,其既干疏通,也干穿线安装;9层36户,其只干穿线安装,前期疏通是其他人干的,干的不好。
8.原告陈述,“具体年后待定”是指因为年前被告没有那么多钱了,剩余的年后再给。被告陈述,“具体年后待定”是指2021年1月29日因为被告没有收到工程款,没法全部结清,而原告一直上访,鑫隆公司让被告抓紧给结清,2021年1月30日被告将剩余的款项全部付清。
9.原告提交通话录音一份,拟证明穿线安装的劳务费应为1200元/户。被告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不认可,当时约定剩余36户劳务费按1200元/户计算,前期的56户是700元/户。
10.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前期穿线是按照700元/户约定的。原告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不认可,2021年3月10日原告还没进场,是干活前的协商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双方约定14层56户的穿线安装为1200元/户,而被告按700元/户向其支付穿线安装劳务费,应按500元/户向其支付劳务费差额。但双方共同签订的结算单中明确约定14层56户的穿线安装为700元/户,该结算单经原告签字确认,应视为原告对该劳务费标准的认可。结算单下方“穿线讲都是1200元1户,共计还差56户50元=28000元没付”系原告自行书写,被告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双方对该56户穿线工作劳务费又另行约定。且根据双方陈述,700元/户的劳务费标准是在原告自己做前期疏通工作的基础上对穿线安装的劳务费的约定,而1200元/户的劳务费标准是前期由他人做疏通工作,原告后期需要进行维修和穿线安装的劳务费标准,后期36户穿线安装工作量大,劳务费的标准高,符合情理。而原告提交的录音亦无法证明其待证事实。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www.sd12368.gov.cn),按照网站提示提交上诉状等材料,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