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2民初5077号之二
原告:安徽***可搭集成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经济开发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9439539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林埭新市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林埭镇林中路1015号便民服务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5053200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建国、***,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案山路199号(平湖市广联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50505046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可搭集成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林埭新市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市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可搭集成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可搭集成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4元,减半收取43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20元,合计诉讼费74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