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欧家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922民初1209号
原告: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
被告:江西欧家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洪,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欧家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被告江西欧家陶瓷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17年11月18日签订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销售合同书》应付款56000元和8000元,共计64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18年2月23日签订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销售合同书》应付款48000元、56000元和8000元,共计1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8日,被告江西欧家陶瓷有限公司与原告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销售合同书》,该设备已于2017年12月20日在万载县工业陶瓷厂内安装完成;2018年2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销售合同书》,该设备已于2018年3月20日在上高县泗溪镇金牛陶瓷厂内安装完成。在原告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被告迟迟不能按时间进度付款,已呈现履约不能的事实,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江西欧家陶瓷有限公司辩称,1.对原告起诉的诉讼金额无异议;2.当时没有支付的原因是和上高金牛集团有合作,我们生产的货都是他们包销,原告这些机器设备款也是金牛集团承担,现在金牛集团已经申请破产,我们现在还有2000000元的债权向他们申报。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8日,被告江西欧家陶瓷有限公司与原告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销售合同书》,该设备已于2017年12月20日在万载县工业陶瓷厂内安装完成,被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原告付款48000元、2018年1月29日向原告付款48000元,至起诉时尚欠原告货款64000元;2018年2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销售合同书》,该设备已于2018年3月20日在上高县泗溪镇金牛陶瓷厂内安装完成,被告于2018年3月2日向原告付款48000元,至起诉时尚欠原告货款112000元,总计欠原告货款176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销售合同书》、江西欧家陶瓷烟气在线进度履约一览表、通知函为凭,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江西欧家陶瓷有限公司在原告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处购买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双方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江西欧家陶瓷有限公司理应及时支付所欠货款,经庭审查明,被告尚欠176000元未付。故对原告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西欧家陶瓷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7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欧家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7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被告江西欧家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 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汤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