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晋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9)闽0111行初144号
原告泉州市晋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发建设工程公司)不服被告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长乐区住建局)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一案,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福州市长乐区潭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潭头镇政府)、福建省鼓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鼓建工程咨询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晋发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宝芬,被告长乐区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林元、黄鸿东,第三人潭头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俞顺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鼓建工程咨询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被告作为案涉招标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原告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被告受理原告投诉后,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调查、核实了有关情况后,经集体研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上述程序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行政程序合法。 “长乐区潭头镇克凤村、厚东村污水接驳提升工程”招标文件第7.1条规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1)通过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无法查询到或查询的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材料可以证明2017年4月13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泉建审批〔2017〕133号《关于核准泉州市晋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通知》,同意核准原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有效期自2017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在原告向被告投诉后,被告在对开评标资料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发现在投标当日通过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未查到原告“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显然投标当日,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未完整显示原告的企业资质信息。庭审中,被告确认在原告向其投诉后,其曾经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相关情况,但相关网站未回复原因。故对于原告的投诉,被告在进行调查核实时,在未查明原告企业信息未完整显示的原因的情况下,认定投标当日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访问正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出驳回原告投诉的长建招〔2019〕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依法应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分析、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3,无法确认真实性,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 “长乐区潭头镇克凤村、厚东村污水接驳提升工程”于2019年8月29日在福州市长乐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招标人为第三人潭头镇政府,投标代理为第三人鼓建工程咨询公司。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用福州市长乐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评标区的电脑,通过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核对案涉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查询页面未显示原告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相关信息,评标委员会据此否决了原告的投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2日),招标人(第三人潭头镇政府)、投标代理(第三人鼓建工程咨询公司)收到原告的异议书。2019年9月3日,招标人在报告监管部门批准后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招标人、投标代理查阅复印了封存的开评标资料。经复核,2019年9月4日,招标人、投标代理对原告的异议作出答复。2019年9月10日,原告不服招标人、投标代理所作答复,向被告提出投诉。2019年9月16日,被告向被投诉人(招标人、投标代理)发出告知书。2019年9月17日,被告向福州市长乐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函调取案涉项目开评标资料。经调查取证,2019年9月25日,被告调查人员作出调查报告。2019年9月26日,被告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2019年9月29日,被告作出长建招〔2019〕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原告不服,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被告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9月29日所作长建招〔2019〕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堃 人民陪审员 叶 鸿 人民陪审员 陈卫东
书 记 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