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佳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小蚂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山东汇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开民保字第16-3号
申请人:东营小蚂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汇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4)东开民保字第1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继续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汇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现因被申请人山东汇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月14日按仲裁裁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4日将解除财产保全工作移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汇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胶州路支行66×××60账户内存款3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