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捷瑞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汉中捷瑞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03民初2674号
原告:陕西汉中捷瑞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南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负责人:雷博,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汉中捷瑞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汉中捷瑞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汉中捷瑞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44元,减半收取16622元,由原告陕西汉中捷瑞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