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吉华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7423号
原告南通吉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南通吉华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南通吉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淑华
法官助理 张建伟 书 记 员 陈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