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80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中南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4民初1280号
原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南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日2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 健 人民陪审员 黄 芬 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
书 记 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