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民初651号
原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公司)与被告南通中南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当有明确的诉讼标的金额,而诉讼标的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起诉时已经发生的事实,此为确定级别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原告拓日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中南公司支付货款32713621.76元及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约金18040972元,拓日公司的起诉状未有落款日期,而本院审查立案之日为2019年10月15日。如按拓日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违约金计算附表计算,截止该公司起诉之时,其诉讼标的额(货款及违约金)不足5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规定,江苏省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处理。被告中南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海门市,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处理。被告中南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南通中南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处理。
南通中南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 艳
审判员 沙 楠
审判员 陈燮峰
书记员 王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