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终2509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主楼(**)栋******房。
法定代表人:陈五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艳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继宏,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
法定代表人:靳士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福永,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环县绿能光伏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一审被告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粤03民初375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环县绿能光伏开发有限公司、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52897907.92元为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3750号民事裁定时保全到的财产价值为8440424.8元。因拓日公司未提交电建公司的财产线索,故该院未对电建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509号民事判决,电建公司应向拓日公司支付货款45003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7年9月2日至2017年10月28日,以本金53336000元计算;从2017年10月29日至2018年2月6日,以本金60030000元计算;2018年2月7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45003000元计算,利率标准均按照年15%计算)。因此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电建公司应向拓日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63806010.42元,减去拓日公司已保全到的财产价值8440424.8元,现拓日公司向本院请求查封、扣押、冻结电建公司价值55365585.62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电建公司的财产线索。拓日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拓日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价值55365585.62元为限,查封、扣押、冻结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依据本裁定所保全的与依据(2018)粤03民初3750号民事裁定所保全的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总计价值不得超过55365585.62元;依据本裁定所保全的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与依据(2018)粤03民初3750号民事裁定所保全的所有财产,总计价值不得超过63806010.4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郑华平
审判员 肖 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谢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