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52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主楼(**)栋******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4170J。

法定代表人:陈五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艳平,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岐黄大厦(利源大厦)******用代码:916210000639103945。

法定代表人:金志宏。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8437921.05元,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已生效的调解书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为该调解协议第二项内容,即:“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法院扣划已冻结的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庆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8437921.05元,以扣除执行费用实际执行到的款项作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还款”。另经查,在本案一审期间,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确于2019年12月17日依法冻结了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66×××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37921.05元,保全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750号。

2020年11月10日,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述已冻结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37921.05元,扣缴执行费人民币69589.60元后,剩余款项人民币8368331.45元已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同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其强制执行申请内容已获实现,请求对本案予以执行结案。同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9589.60元已由被执行人账户所扣款项中予以扣缴。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证明其在本案中的债权已获清偿,本案确已执行完毕,应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9589.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从被执行人账户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5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扣划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庆阳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37921.05元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 丘   碧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