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冶父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8457930X7(1-1)。
法定代表人:查全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环城北路103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4572318E(1-2)。
法定代表人:丁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17650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荣富
审判员 宋功平
审判员 童中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