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执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夏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康馨花园1幢9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环城北路103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朱兴树。
申请执行人南京夏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4民初7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石材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56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皖A×××××、皖A×××××、皖A×××××、皖A×××××、皖A×××××、皖A×××××机动车,但均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查找未果;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查找;6、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被执行人公司破产,申请执行人不予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虽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了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除了已委托查封的车辆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喻向东
审 判 员 吴良根
审 判 员 王锦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易昌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