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210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内蒙古交口庐江商会A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35710J
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庐江县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郭河镇郭福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4572318E。
法定代表人:丁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皖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1901.80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