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庐巢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44850905L(1-1)。
负责人:胡梅新,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祝维花,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环城北路103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4572318E。
法定代表人:丁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庐江县隆胜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三环路与幸福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1448666M。
法定代表人:祝维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与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县隆胜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祝维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县隆胜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祝维花有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庐江县隆胜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已被他案查封,本案无财产处置权。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春、庐江县隆胜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祝维花、***、祝维花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县隆胜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祝维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05974.06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