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执131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庐江县川安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路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82084116B(1-1)。
法定代表人:魏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环城北路103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4572318E(1-2)。
法定代表人:朱兴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庐江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城东大道与经四路交叉口(县广电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28046301C(1-1)。
法定代表人:金永雨,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安徽省庐江县川安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江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庐江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58×××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2.97元,现因已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质保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庐江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58×××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7609.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靳真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