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仰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3执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仰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龙灯路69号中铁德园2栋1508室,法定代表人:朱爱荣。
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郭河镇郭福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4572318E。
法定代表人:丁春。
被执行人:朱兴树,男,1969年06月2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安徽仰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兴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20)浙102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兴树应支付申请人安徽仰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57264.8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430元,执行费24972.65元,但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兴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兴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兴树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朱兴树作出罚款2000元、拘留15日的决定,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兴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仰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兴树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兴树有银行开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朱兴树有车牌号为×××和×××的车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兴树名下有4套坐落于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的房地产,分别为【皖(2019)庐江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权证庐字第XXXX号、庐国用2005第XXX号】、【房权证庐字第XXXX号、庐国用2005第XXX号】、【XXX】,本院已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并发出参与分配函。2021年2月7日,本院依法向天台县XXX送达被执行人朱兴树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安徽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兴树的财产,也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安徽仰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债权暂无法实现。
2021年5月2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仰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兴树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3执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兴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施林鸟
审判员王其委
审判员忻鹏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曹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