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恒聚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12053号 原告:青岛恒聚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吴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申x。 原告青岛恒聚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恒聚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恒聚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恒聚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恒聚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