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易通建安有限公司

***与**、青岛易通建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3606号
原告:初京安,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女,47岁左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易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十字路园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初京安与被告**、青岛易通建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初京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易通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初京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初京安撤回对被告**、青岛易通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初京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