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杭州湾新区华厦石料加工厂、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岳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华厦石料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投资人:许冬青,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元香,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华厦石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9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文岳
审判员梅亚琴
审判员徐京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戚丽萱
书记员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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