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1038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康敏,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小园弄18号。
法定代表人:史国新。
被告: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市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吴南路125号3幢1305室。
法定代表人:岳亚。
原告**与被告**安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烨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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