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497号
原告:***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南环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吴南路125号3幢13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