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5执1951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爱乐商务广场3-16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337号18层(星韵商业广场);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南路125号3-13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城向阳西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582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987元,合计20880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880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