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5执19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泽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45314172,住所地常熟市爱乐商务广场3-16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93321321N,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南路125号3-13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03875647J,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城向阳西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以(2022)苏0505财保6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XX银行XX分行账号为XXXX、XX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X的银行账户共计两个。现因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对上述财产的冻结应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苏0505财保61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