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5执19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爱乐商务广场3-16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滨河路337号18层(星韵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城向阳西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泽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582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987元,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苏0505执195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