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执保607号
申请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民初3989号】中,申请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1亿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107900390201062832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1亿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