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81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通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宁国通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园区宜黄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397043569B。
法定代表人:邓信用,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国市华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梅林镇梅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NRRET9W。
法定代表人:周金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通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华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881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国市华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881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根
人民陪审员 占家兵
人民陪审员 张保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盛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