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191执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信合地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甘肃信合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甘019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甘肃信合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8258元,利息3508元,共计16176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30元。因义务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甘肃信合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