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信合地暖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信合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2894号
原告:甘肃信合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柳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婷,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志超,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甘肃信合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信合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信合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信合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陆丽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青青
书 记 员 汪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