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1646号
原告: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崔范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会计。
被告:甘肃信合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766号滨河苑6号楼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甘肃信合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岱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瑞婷
书 记 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