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梁某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7188号
原告:梁某,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被告: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25516483。
原告梁某与被告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9年7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提出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何月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