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民特170号
申请人哈尔滨东北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五星村新兴二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固定职业。
申请人哈尔滨东北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外劳人仲字[2016]第6号终局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因不服该终局裁决已于2016年7月12日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已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应对哈尔滨东北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哈外劳人仲字[2016]第6号终局裁决书的申请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哈尔滨东北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外劳人仲字[2016]第6号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哈尔滨东北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兴华
审判员王***
代理审判员刘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