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北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东北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民申1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东北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翀,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东北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泵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4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北泵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东北泵业公司与***现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所作出的《关于对***同志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只是为申请解除与***劳动关系所需的材料之一,并不能作为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使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双方没有经过社保部门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必经程序亦没有对解除劳动关系事项登记备案,且***始终未在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中签字。另外,东北泵业公司一直为***缴纳各项保险费用,进一步证实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依然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8月3日,东北泵业公司作出《关于对***同志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送达***,同日,东北泵业公司要求***在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上签字,***拒签。2015年8月4日,东北泵业公司要求***在该公司单方制作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签字,***拒签。后自2015年8月起,东北泵业公司停发***工资,同时***亦不再到东北泵业公司上班,上述事实能够证明东北泵业公司已单方解除了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于东北泵业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登记备案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要件,因此,是否进行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解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东北泵业公司以其始终为***缴纳保险费用来否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不足。综上,东北泵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东北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