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方林业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吉林省东方林业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兰井友,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金达莱小区23号楼1单元701室。
委托代理人王杰,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东方林业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吉林省敖东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井友诉被告吉林省东方林业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敖东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井友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井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井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为2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朴文姬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