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东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陇南市汇丰小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舟曲县人民政府、陇南市东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30民终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陇南市汇丰小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增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朋刚,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达,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曲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舟曲县政府),住所地舟曲县。
法定代表郭子文,该县政府县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南市东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郭润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陇南市汇丰小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曲县人民法院(2016)甘3022民初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舟曲县人民法院(2016)甘3022民初第8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舟曲县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陇南市汇丰小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案件受理费42960.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 晓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昊 昱
代理审判员 周毛才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文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