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21民初454号
原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古府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1MA6K7D9B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茶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丈夫),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古府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古府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古府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古府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古府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梅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