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川3328民初4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五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俄岗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五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五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五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9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646.00元,(此款已由四川五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四川五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骆 红
书记员 扎西彭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