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3259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舟,山东肇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凌雪,山东肇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安丰琦
人民陪审员  李 兵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