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与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1民初1036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住所地: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华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