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0283民初2807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平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铜牛东100米路北侧运输公司院内东楼,代码:91370283770262664T。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13号,代码:91370283725585915B。
负责人:车洪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超,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关军医疗费(1909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50478.62元,于2018年6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直接汇入原告*关军账户(姓名:***,账号:62×××34,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福州路分理处)。、
二、被告青岛平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关军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