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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平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张戈庄镇前李付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平民一初子第1000号
原告青岛平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上埠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前李付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平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前李付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平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平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1元,减半收取1270.5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青岛平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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