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万象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万象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92民初1233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万象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万象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彤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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