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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6民初1158号 原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苏坑镇嵩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1MPHH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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