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6民初1158号
原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苏坑镇嵩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1MPHH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