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804执2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世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圣鹰建设有限公司、罗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世全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3423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以及违约金1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07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35973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钱家圣
审判员 王凯瑞
法官助理杨凌
书记员田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