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鄂0804执保91号
本院在审理荆门市世全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湖北圣鹰建设有限公司、罗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荆门市世全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已作出(2019)鄂0804民初136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罗帮军在荆门圣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45.9%股权,期限3年,并将该财产保全案件移送执行。经审查,该移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罗帮军在荆门圣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45.9%股权,期限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高平
书记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