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圣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圣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4民初1434号
原告:***,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湖北圣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兴隆大道东侧三干渠管理处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62744730A。
法定代表人:朱兴琳。
原告***与被告湖北圣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杜克斌
人民陪审员  张乃富
人民陪审员  李俊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黄明月
书 记 员  戴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