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圣鹰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圣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04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被执行人:湖北圣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兴隆大道。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圣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976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4493元。被执行人***负担受理费7789元及保全费400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以(2019)鄂0804执4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关公大道62号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关公大道62号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