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01执恢236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0月2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11月14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湖北圣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10月20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了协助执行义务人湖北圣鹰建设有限公司和代为承诺履行部分义务的案外人被执行人***为被执行人。现因追加的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但对于被执行人***而言,经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查实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向 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