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4403号
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王港村(D)。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庆西路43号明华大厦2楼203室(B)。
法定代表人:姚炜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327000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27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梦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花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