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4402号
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王港村(D)。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庆西路43号明华大厦2楼203室(B)。
法定代表人:姚炜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西大道1039号穗都大厦1栋101室、201室、301室、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逸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7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700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德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菁菁
书 记 员 吴 帆